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53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永安大厦1-1-2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俗称,2010年5月,原告陆续承揽了被告***分包的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顶管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31092元,故呈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31092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0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工程所在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