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8015号
原告:庞金泽男,1962年10月30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7534345P),住所地河西区广东路永安大厦1号楼1门2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金泽与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金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金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金泽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