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633号
申请人:**,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嘉德汇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大厦1-1-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73727714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大厦1号楼1门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753434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弗列斯特(天津)木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喜年广场4-1604,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大厦1-1-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215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永安大厦1-1-2301号。
被申请人:***,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永安大厦1-1-230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嘉德汇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弗列斯特(天津)木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4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嘉德汇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弗列斯特(天津)木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93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