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2411号
原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青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瑶(实习),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邦重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天河北路14号2幢1层137。
法定代表人:党宪永。
被告:林州市鑫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柳滩村。
法定代表人:郭勇强。
被告:林州市永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春晖广场8号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郭勇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邦重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州市鑫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州市永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