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

云南科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053号
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包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云南科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西城工业园区靖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景辉。
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科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科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以现金5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科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