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207号之二
原告: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包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工业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娟。
原告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业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32元,由原告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