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365号
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93080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矿采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新都路与国贸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56673882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矿采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矿采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李喆、***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8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