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05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被告宜昌市宏泰商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鄂01民初5056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宜昌市宏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合法处理自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尹思源
书 记 员 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