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304民初1615号
原告:湘楚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悅动商业广场C座926、9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百校千企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木头湖1900185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楚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校千企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湘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百校公司立即双倍返还湘楚公司合作定金200万元;2、请求判令百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湘楚公司与百校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及《校企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湘楚公司已按约定支付给百校公司合作定金100万元,但百校公司却一直未按合作协议约定输送一名学生到湘楚公司单位实习,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给湘楚公司造成了较大的商誉和经济损失。2021年12月18日,湘楚公司与百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及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该解除协议第四条约定,百校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退还湘楚公司合作定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计120万元。解除协议签订后,湘楚公司多次催促百校公司退还和支付上述约定款项120万元,但是百校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或不理睬,拒绝付款。湘楚公司根据与百校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第四条第四款:“若甲方(即百校公司)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没有退还合作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倍返还乙方合作定金”的约定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百校公司立即双倍返还湘楚公司合作定金200万元。
被告百校公司未答辩。
原告湘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湘楚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深圳市百校千企教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校企合作协议书》、《校企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原告支付被告定金之银行专用回单、《解除及协议书》、《关于尽快支付合作定金及违约金的函》、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催促被告支付截图、《关于尽快催收合作定金及违约金的函》作为证据,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均予以认可。
被告百校公司未提交证据。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1年4月16日,百校公司(甲方)与湘楚公司(乙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及《校企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将合作主体学校的学生输送至乙方合作企业进行实习就业,并承诺按乙方要求及条件按时按量向乙方输送实习学员;合作时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30日,并约定甲方每年输送实习学员人数不低于300人,实习期不低于3-6个月,且本协议期内乙方为甲方合作主体学校所有学生实习就业唯一的合作商;乙方按所有实习学生累计工时与甲方应得的管理费,扣除运营成本之后的净利润比例分配,甲方40%,乙方60%;合作条件为乙方向甲方支付150万元合作定金,定金分二次支付,第一次100万元于本协议签署三日内支付,第二笔50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合作定金150万元分三年返还给乙方,2021年-2023年每年返还50万元,从甲方利润中扣除,如甲方违约应退还乙方交付的所有定金,并按定金总额的20%支付乙方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百校公司保证在2021年5月30日前向湘楚公司输送实习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上述协议签订后,湘楚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百校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因百校公司一直未按协议约定输送学生到湘楚公司实习,违反了协议的相关约定,故百校公司(甲方)与湘楚公司(乙方)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了《解除及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退还乙方合作定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甲方不按上述约定期限和金额全额退还合作定金和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本协议总金额120万元的百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若甲方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没有退还合作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倍返还乙方合作定金。解除协议书签订后百校公司至今未向湘楚公司返还定金,2022年1月19日,湘楚公司向百校公司发送《关于尽快支付合作定金及违约金的函》,湘楚公司在该函件中请求百校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归还定金及违约金共计12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百校公司未向湘楚公司返还任何款项,故湘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百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的事实作出生效判决。百校公司与湘楚公司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书》、《校企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及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湘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百校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百校公司却未按照协议定向湘楚公司输送实习学生,百校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百校公司未在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湘楚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20万元,故湘楚公司主张百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湘楚公司与百校公司在协议中虽约定定金数额共计150万元,但并未对主合同标的额进行约定,根据双方的协议也无法确定合同标的额,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因湘楚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向百校公司发送的函件中主张百校公司返还定金及违约金共计120万元,证明湘楚人力公司选择适用了违约金条款,故本院对于湘楚公司主张百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百校公司应按照解除协议书的约定向湘楚公司返还100万元定金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百校千企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湘楚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湘楚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深圳市百校千企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毛 婷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