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5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31150185M。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孟圣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亿川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亿川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7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7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
3.2020年7月2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被执行人地址拍照并作财产调查笔录,后该院回复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该院处置,本院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尚无回复;
4.2020年9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
5.2020年9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申请破产,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