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81执15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圣达、***: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圣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5800706.14元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被执行人***、***、孟圣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已受偿本息6553271.98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共计6563271.98元。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9)浙11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