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1374号
原告:季金弟,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工业园区松溪弄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孟圣民。
原告季金弟、***、***与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季金弟、***、***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金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原告季金弟、***、***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