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1392号
原告:**,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工业园区松溪弄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孟圣民。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