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1384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工业园区松溪弄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孟圣民,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孝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潘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