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1384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工业园区松溪弄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孟圣民,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孝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潘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