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弄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计2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