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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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弄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285814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计2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