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金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4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肖忠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康,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给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9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案涉《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审判决认定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公司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多次要求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也没有告知***《员工入职登记表》就是正式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应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被上诉人**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结合***上诉所提,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经审查,案涉《员工入职登记表》由***及**公司项目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通过《员工入职登记表》约定了岗位内容、工资待遇、工资发放、试用期等多项劳动合同所涉内容,双方此后也据此履行了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主张《员工入职登记表》并未约定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及后续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事实表明***对劳动关系相对方是明知的,***的《调薪表》也载明了“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故《员工入职登记表》虽不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社会保险等条款,但不影响双方通过《员工入职登记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德超
书 记 员  周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