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313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德元路2号汇峰名居4座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9277648。
法定代表人:肖忠德,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康,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劳动仲裁情况:
一、***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与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6000元;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
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268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1.确认***与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900元;终局裁决: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37.5元。
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须支付给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900元。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26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EMS快递详情单复印件1份、快递送达查询结果复印件1页、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1份3页。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对账单复印件8页、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复印件1份5页、调薪表照片1份。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起诉,视为服裁,原告现要求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仲裁裁决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与被告承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被告则认为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员工入职登记表反映,被告在第一页填写了个人基本信息及其应聘职位为施工员,第二页及第三页双方约定了被告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转正报告再确定薪酬,被告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补贴500元、绩效考核2500元,除此之外,员工入职登记表还有离职、被辞退及离职手续的内容,也有员工假期规定、伙食补贴、一年13薪薪酬等内容,被告则在员工入职登记表最后确认同意所有条款并签名。根据员工入职登记表记载的内容,本院认定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具备了劳动合同主要的条款,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无须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被告。
被告提供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调薪表照片拟证明其工资数额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给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9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克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