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646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中心,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8605.99元及利息22305.89元(利息以418605.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余下利息以418605.9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8日,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广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前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并由**********出具了《建设工程成交结果通知书》。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广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前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工期为30天,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工程总价为568605.9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至2019年12月14日竣工,并由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2021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工程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余下的418605.99元至今仍未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中心辩称,因为是**的工程,希望原告再给点时间给被告去催促一下**那边。被告这边尽量今年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年能一次性付清的话希望原告可以免除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广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前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该合同约定,拟2019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并计算工期,至2019年12月14日全部竣工完成,工期30天,合同总价568605.99元。
被告已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中盖章,确认工程全部完成。案外人广东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书,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为568605.99元。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开具两张发票,金额分别为418605.99元、15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工程款。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支付150000元,并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8605.9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10月1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8605.99元及利息(以418605.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6.8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