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097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82514Y,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退还原告***(未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匡 洁 书 记 员 花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