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民终12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住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82514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集团)、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航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被上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与上诉人***同一工程的类案生效判决当事人刘永彬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已被省高院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谌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