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奇润电器五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3974号
申请人: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容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奇润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新发路15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浩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奇润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奇润电器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36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号为80×××43,金额为人民币63000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作为担保的担保人***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号为80×××43,金额为人民币63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奇润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836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61.81元,由申请人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