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4017号
原告:深圳市查策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C栋31楼31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GKQ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韵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5711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查策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蓝韵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查策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查策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2元,保全费303.53元,由原告深圳市查策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