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150号
原告:江苏华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UUKXQ7B。
法定代表人:房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蒙瑶,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吴江东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4406G。
法定代表人:富生妹,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3382296。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