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7102民初70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以“因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双方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9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峰
书记员 罗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