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727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为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公司法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双方合同履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248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 九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适
书 记 员 张 亚 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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