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7102民初264号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1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于丽娟
书记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