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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8484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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