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4139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 伟
书 记 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