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2097-1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7元,减半收取3458.2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一丹  
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