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9987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 027.52元,减半收取11 013.76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书 记 员   李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