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向阳真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王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向阳真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向阳真空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鉴定费525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磊
书记员刘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