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3372号
原告:陕西向阳真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蒋昔桥,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山县宏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波,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向阳真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县宏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向阳真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为217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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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