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乔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5374号
原告:安吉乔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万亩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RCE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364648。
法定代表人:顾勇。
被告:***,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安吉乔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安吉乔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吉乔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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