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乔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2550号
原告:***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万亩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RCE1M。
法定代表人:洪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364648。
法定代表人:顾勇。
原告***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泰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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