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隆淘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19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隆淘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石洲段石洲工业区10号之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XABX4C。
法定代表人:戴珊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佾兰,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婉仪,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364648。
法定代表人:顾勇。
原告佛山市隆淘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隆淘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27元、财产保全费685.01元,两项合共1416.28元(原告佛山市隆淘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隆淘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嘉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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