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民初5502号之三
原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364648。
法定代表人:顾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涛,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31752541。
法定代表人:卢天旭。
被告: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农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73031350N。
法定代表人:邓化琛。
被告:***,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江苏润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路528号47-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87361572。
法定代表人:李南君。
被告:李南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雄,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润圆地产有限公司、李南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彭瑞森
审 判 员 黄银霞
人民陪审员 周雪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