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催5号
申请人:北京九方基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5层2508(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方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文繁,男,北京九方基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九方基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转帐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九方基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北京九方基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