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汝鹏。
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洋、人民陪审员赖胜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西华股份合作社发包的“恒德丰大厦工程”,并于2012年7月30日依法将“恒德丰大厦八层以上木工及八层以下木工收尾工作”分包给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分包合同。由于被告恶意拖欠其雇佣工人的报酬,造成工人罢工并且阻拦工地正常施工。经被告请求,原告代被告垫付了工人报酬96950元。由于被告及其工人的恶劣影响,造成原告在该工程进度缓慢,超出预期完成施工工作,产生损失100000元。被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应立即向原告返还代垫付的报酬,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工人报酬96950元;2.被告向赔偿损失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企业信息打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1005,共52页)一份,证明原告依法承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西华股份合作社发包的“恒德丰大厦工程”。合同第三部分第56条(第47页)约定:若原告延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2‰罚款。
3.《恒德丰大厦工程木工(八层以上)承包合同》及其附件一份,证明2012年7月30日,原告依法将“恒德丰大厦八层以上木工及八层以下木工收尾工作”分包给被告***承包,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据《恒德丰大厦工程木工(八层以上)承包合同》第四款第2条、第五款第1条、第九款第3条,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必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如因工人工资发生闹事等一切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同时有权从被告工程款中扣减迟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工人报酬表一份,被告雇佣的工人许智等24人的收据、撤场确认书及身份证,证明原告应被告的请求,代被告垫付工人报酬共96950元。根据《恒德丰大厦工程木工(八层以上)承包合同》的上述条款,现原告依合同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工人报酬。
5.催告函三份,通知收款函、工程结算表各一份,证明发包方世埠社区西华股份合作社分别于2012年9月1日,10月4日致函给原告,称涉案工程已超过工期,催促尽快完工,表示将按照协议扣延期费用。2012年12月4日,发包方确认涉案工程完工并表示先扣除原告工程款10万元,剩余延期费待结算时一并扣减。2012年12月中旬,发包方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表,确认工程结束,其中因木工工程进度缓慢而扣减费用10万元。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恒德丰大厦工程木工(八层以上)承包合同》的上述相关条款,由于被告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延期款10万元。
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5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此不再重复叙述。
本院认为,《恒德丰大厦工程木工(八层以上)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承包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以及上述证据4,原告代被告垫付了拖欠工人的报酬款96950元后,原告可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的义务。
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程工期延期,从而导致了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2、5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并导致原告产生经济损失100000元,对于该项损失,应由被告依据承包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垫工人报酬款人民币96950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为42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兴
审 判 员  罗 洋
人民陪审员  赖胜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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