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654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里墅村。
被告: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莉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