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民终2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外墙面的防渗漏、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均为五年,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亦为五年,故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6.4条关于工程质保期两年的约定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2.1条关于工程质保期两年的约定,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故一审法院对案涉双方作出的低于法定期限的约定效力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二、一审中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外墙空鼓、开裂、脱落及渗水的原因及责任进行鉴定,一审以需要鉴定的对象已不存在为由而未予准许,其并非是依据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而作出的认定,且与客观实际不符,显然不当,故一审对该节事实的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晨光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443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武
审判员***
审判员*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