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6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政府小区3号1-3层16-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高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黑执8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冠世家及恒冠金城小区自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己被全省多家法院共计213件封查裁定查封,其中省高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黑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在本案查封属轮候查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己于2017年1月将本案涉案标的金域蓝湾小区1号楼、4号楼、6号楼评估作价后进行整体拍卖,拍卖保留价10320万元,经第一次拍卖后流拍,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3)黑中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移送函,将该院执行的几起案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目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转破审查中,故此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所执行的涉案标的正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转破审查中,本案暂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纠纷审查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晓龙
审判员 郑晓峰
审判员 尹 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