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执复8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6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中房96号楼1042室。
法定代表人:郑诚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政府小区3号1-3层16-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宝,该公司总经理。
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冠建安公司)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黑河中院)查明,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亿公司)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冠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黑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恒冠开发公司给付正亿公司拖欠工程款65,000,000元;二、恒冠开发公司给付正亿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3,643,93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68,643,93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正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正亿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黑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黑河中院(2014)黑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黑河中院(2014)黑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恒冠开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三段给付正亿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第一段: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6月13日,计息本金49,063,198.5元;第二段: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8月11日,计息本金39,063,198.5元;第三段:2014年8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计息本金65,000,000元);以上两项给付内容,恒冠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判决生效后,恒冠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正亿公司向黑河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345,863元。
2013年9月29日、30日,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分别对恒冠金域蓝湾小区3、5号楼和1、2、4、6号楼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查封。黑河中院在办理金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恒冠开发公司、黑龙江恒冠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0日轮候查封了恒冠开发公司开发的拜泉县恒冠金域蓝湾小区土地使用权和5号、6号楼房屋。
2016年9月22日,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恒冠金域蓝湾小区1-6号楼的查封。黑河中院将上述案件与本案合并执行,并于2016年11月4日委托评估机构对拜泉县恒冠金域蓝湾小区1、2、4、6号楼中的住宅部分进行评估作价,因5号楼用于安置动迁回迁户未进行评估。2016年12月12日,评估机构作出黑亚资评报字(2016)第H10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住宅共586套,建筑面积51455.5㎡,评估价值149,493,340元。对该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黑河中院决定对恒冠金域蓝湾小区1、4、6号楼住宅用房进行拍卖。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10320万元。2017年1月25日,该院在黑龙江法制报上和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9时起至2017年2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1、4、6号楼住宅用房进行第一次拍卖,但因无人登记参加竞买而流拍。黑河中院在启动第二次拍卖前,金鑫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黑河中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恒冠开发公司住所地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17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鑫公司对恒冠开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5月29日,金鑫公司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对恒冠开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但至今无审理结果。
黑河中院于2018年11月13日决定恢复对查封的恒冠公司名下、位于拜泉县金域蓝湾小区1、4、6号楼住宅用房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确定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772万元,该院于2018年11月20日在黑龙江法制报上和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9时起至2018年12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1、4、6号楼住宅用房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登记而流拍。2018年12月12日,正亿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8772万元接受流拍房产以物抵债。黑河中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黑11执60号执行裁定书,将金域蓝湾小区1号楼、4号楼178套房屋作价5453万元及6号楼94套房屋作价2308万元抵偿恒冠开发公司所欠正亿公司债务。
另查明,恒冠建安公司诉恒冠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冠建安公司在恒冠开发公司欠付的7123753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恒冠世家1-6号楼及恒冠金域(金域蓝湾)4号楼、6号楼、4A号楼、地下车库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利害关系人恒冠建安公司向黑河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院(2018)黑11执60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冠安装公司在恒冠公司欠付的71,237,53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恒冠世家1-6号楼及恒冠金域4、6号楼、4A号楼、地下车库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黑河中院以(2018)黑11执61号执行裁定书,将恒冠建安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抵债给金鑫公司,严重损害了恒冠安装公司合法权益。另外,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冠开发公司进行破产立案审查,在破产程序中将该公司的房产裁定抵债存在错误,请求撤销抵债裁定。
黑河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院作出的(2018)黑11执60号执行裁定是否侵害了恒冠建安公司对恒冠金域4号楼、6号楼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前期投入以及被物化在建筑物中的劳动价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院作出的(2016)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认定,正亿公司实际施工至2013年10月20日,完成1号、2号、4号、6号楼的主体封顶,正亿公司与恒冠开发公司就先期施工项目达成结算协议撤出涉案工程施工现场后,再由恒冠建安公司继续施工。正亿公司在恒冠开发公司未按结算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后即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对涉案的4、6号楼采取了诉前保全,此时涉案工程并未竣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正亿公司对其承建的恒冠金域4号楼、6号楼在主体封顶的施工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恒冠建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施工量的情况下,该院处置了恒冠金域蓝湾小区4号、6号楼中的住宅部分,而对4号楼1层车库、6号楼1、2层商服用房未强制执行,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7123753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恒冠世家1-6号楼及恒冠金域4号楼、6号楼、4A号楼、地下车库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恒冠建安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除恒冠金域4号楼、6号楼以外的房产无法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所以该院作出的(2018)黑11执60号执行裁定未侵害恒冠建安公司对恒冠金域蓝湾小区4号、6号楼的优先受偿权。黑河中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黑1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恒冠建安公司异议请求。
利害关系人恒冠建安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主要理由是,该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抵债裁定损害了该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黑河中院(2018)黑11执60号执行裁定书和该院(2019)黑1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与黑河中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本案,利害关系人恒冠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冠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黑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冠建安公司在恒冠开发公司欠付的71,237,53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恒冠世家1-6号楼及恒冠金域蓝湾小区4号楼、6号楼、4A号楼、地下车库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黑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执行人正亿公司借用利害关系人恒冠建安公司资质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判决恒冠开发公司给付正亿公司工程款及利息。黑河中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本案申请执行人正亿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属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作出的(2018)黑11执61号执行裁定书,将案涉房屋抵债给其他债权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驳回利害关系人恒冠建安公司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执60号执行裁定书;
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海
审判员  高文军
审判员  李瑞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