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北安市通北镇福城小区项目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丰,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6)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与***、***、***、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通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吕晓龙
审判员 郑晓峰
审判员 尹 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