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庄镇孔尧京村9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六顺街64号201室。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诉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6380元、装卸费309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未退租赁物折价款26400元,并按判决生效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申请执行人未退租赁物3米栏片4片,3米篮底3片的折价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310元(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474元,执行费7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