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益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3807号
原告:沧州益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齐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肖雨。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沧州益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沧州益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益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沧州益晟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