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02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208209号F幢楼。
法定代表人:陈以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金盟高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东清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孙雪莱,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金盟高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陈瑞
人民陪审员 谢 刚
人民陪审员 江德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