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234号
原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208-209号F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203772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955号绿洲小区文体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8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