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487号 原告: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太湖新城苏州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4627907X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208-209号F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203772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计4140元,由原告中智城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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