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1125号
原告:潍坊市经纬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民主街10066号。
被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20号。
原告潍坊市经纬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市经纬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经纬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经纬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8元,减半收取11749元,由原告潍坊市经纬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