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5165号
原告: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街道办事处长虹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求根,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付求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6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